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囚1年 上訴指對警員造成不便不構成罪行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2/18 13:53

最後更新: 2020/12/18 13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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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工劉家棟准保釋候上訴,今由邵家臻陪同到高等法院出席上訴聆訊。(陳國峰攝)

註冊社工劉家棟於2019年7月27日元朗衝突中,手持社工證站在警方防線前,要求警方給予時間讓後方人群散去,劉其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,判囚1年。劉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,高等法院今(18日)審理有關上訴,劉一方引用終院案例指,單純為警員構成不便或僅致其需稍加費力,並不構成阻差辦公,而劉的行為並無阻撓警方。法官聽罷陳詞後,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裁決。

上訴人劉家棟(24歲)的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陳詞時指,從片段中可見,上訴人出現前,曾有兩人在警方推進時被撞至倒地,其後上訢人與同伴站在警方防線前,一邊高舉社工證後退,一邊懇求警方給予時間讓示威者離開,其後警方繞過上訴人向前衝,而其他警員則將上訴人按在地上。

彭陳詞指,根據終審法院就阻差辦公罪的案例,單純對警員構成不便,或僅引致警方需稍加費力的行為,並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,而本案上訴人的行為極其量只屬上述描述,因為從片段可見,警方的步伐沒有因上訴人而改變,上訴人亦沒有以身體阻撓、拉扯或推警方的盾牌,他亦沒有站在原地,因此證據完全不能顯示上訴人有阻撓警方。根據案例,有關控罪的立法原意絕對並非要涵蓋這種行為。

至於原審裁判官指警方驅散示威者時,必然會使人倒地受傷,彭則表示不敢苟同,因為《公安條例》訂明,警方執行職務時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目的所需,「唔係話你有權使用武力就要用到最盡」。而且警方的職責包括防止損害生命和財產,當中亦包括犯案者的生命。

法官黃崇厚質疑,警方如何執行職務,應由警方主導,而上訴人明顯是想阻止警方推進,或減慢速度,因此實際上是想阻撓警方,只是程度上是否構成犯法。

彭則回應指,上訴人可能想阻止警方的不合法行為或過度使用武力,從而避免衝突或有人受傷,上訴人因此有合理辯解。

至於判刑方面,彭指出上訴人是註冊社工,而且沒有案底,案發時他的行為亦沒有實際地阻撓到警方行動,只是引致幾名警員需將他按在地上,彭質疑這是否需要判以即時監禁,更遑論是1年的刑期。彭續指,過往同類案件通常是判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,即使是判囚,刑期亦只是數以星期計。

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從片段可見,案發前兩人倒地的時候,上訴人根本不在附近,因此他聲稱為免有人受傷而阻礙警方前進的說法根本不成立。而且案發時人群向警方防線投擲物品,明顯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,因此警方有責任驅散或拘捕示威者,但上訴人卻拖慢或阻礙警方推進,使警方需要制服他,無法驅散示威者,明顯構成阻差辦公。

律政司一方又指,案中沒有證據指警方當時正使用不合法武力,而上訴人於原審時亦沒有自辯,因此無從得知上訴人當時是否真誠相信警方並非正當執行職務。

至於判刑,律政司一方引用上訴庭針對黃之鋒的非法集結案例指,當有暴力事件發生時,判刑考慮中的阻嚇和懲罰因素將更為重要,反而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動機則相對不重要,甚至可以完全不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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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